关于推进南京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29 18:41:57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推进南京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发展,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住房保障要求,紧紧围绕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以转型发展为主线,以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密切结合为手段,结合我市全面推进综合改革工作,切实推进住房保障品种从纷繁芜杂向规范统一转变,保障重点从征收安置向城市困难群体基本住房保障转变,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从集中建设为主向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并重转变,管理方式从粗放向精细转变,基本建成符合南京实际、具有南京特色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为南京建成人民满意的幸福都市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民生导向,注重实效。充分考虑群众实际需求,结合城市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优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建设模式和供应结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和管理,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基本住房供应体系。

(二)分类实施,梯度保障。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推进征收安置保障与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保障分离;通过设置货币补贴、住房租赁、产权共有等保障品种,采取租售并举、租金减免和租补分离相结合的方式,为保障对象提供更多保障选择,更好地满足其差异化需求。

(三)部门联动,阳光操作。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审核、分配和后期管理制度,全面实施“e路保障”工程,建立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强化房源供应,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撑,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到2015年底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实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被征收家庭住房应保尽保,城市新就(创)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有效支持,力争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比例扩大到城市家庭总数的20%,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二)主要任务

按照“保障基本、并轨运行、租售并举、产权共有”的思路,将现有的住房保障品种整合为货币补贴、住房租赁、产权购买三类,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建立以共有产权管理为核心的购买型住房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1.规范货币补贴保障方式。货币补贴指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加快建立租赁补贴发放银行专户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补贴用于改善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2.推进租赁型住房并轨。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实行租补分离,在承租户足额缴纳标准租金后,政府对承租户按照标准租金适当比例给予租金补贴。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3.建立购买型住房产权共有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和管理,合理确定年度供应规模、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保障对象产权份额根据其经济状况和房价水平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50%。

4.鼓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多元化。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大中型企业等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缓解本单位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需求;鼓励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结合自身实际和规划要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区域内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需求。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5.转变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模式。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等方式建设或筹集的,用来满足符合特定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的房屋。推进保障性住房由集中建设向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方式转变。独立建设保障性住房统一以“保障性住房”课目进行立项。在市里集中建设基础上,各区根据保障规模、需求和规划要求,加大区属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大在经营性用地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力度,对部分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用地出让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性住房。

6.拓宽征收安置渠道。征收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等方式建设或筹集的,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的房屋,将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各区要根据征收规模实际,超前规划,就近建设征收安置房,满足棚户区改造和被征收群众安置需求。

7.完善基本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规范基本住房保障年审制度,对基本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保障方式或予以清退;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取消保障资格并责令退出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中可引入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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