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07)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房屋拆迁是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目标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快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为完善我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拆迁保障,提高拆迁效率,有效控制拆迁成本,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完善运作机制,强化属地责任
(一)实行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制。实行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拆迁运作机制。凡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由市政府相应主管部门下达给各区政府,纳入区年度工作目标。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依法拆迁、综合保障、综合执法、成本控制、确保稳定和保障被拆迁群众利益等责任,不断强化指挥协调,提高拆迁效率,真正形成拆迁工作整体合力。
(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承包制。在拆迁实施前,拆迁人与相关区政府须签订项目责任承包协议,由区政府承担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安置用房建设和拆迁稳定等相关责任,同时应明确由拆迁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项目协调管理工作经费。
(三)实行拆迁目标绩效考核制。各区政府的年度拆迁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安置用房建设、拆迁稳定等)将作为当年综合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各区政府的被考核内容。对按时按质完成拆迁目标的,将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标准予以奖励。
(四)完善拆迁工作联动机制。注重发挥有关部门的保障作用,不断增强拆迁综合保障能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监察机关要对各区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营造依法拆迁的良好氛围。公安、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拆迁中以暴力或恐吓手段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依法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努力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密切协同的拆迁工作联动机制。
二、完善配套政策,强化拆迁保障
(五)加大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房的建设筹集力度,拓宽产权调换房的来源渠道,提高产权调换房的提供比例。按照分散建设为主、集中建设为辅的原则,强化规划引导,在土地出让时,有计划、分步骤地统筹配建一定数量的产权调换房源。坚持以被拆迁群众的住房需求为导向,从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和社会房源中,多渠道筹集90平方米以下、符合法定要求的中小户型房源。研究制定产权调换房建设筹集的操作办法。充分保障被拆迁群众的补偿安置权利,允许被拆迁人在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两种方式中选择,但禁止同时享受两种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六)强化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和产权调换房的保障供应。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保证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的建设用地。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任务,由市政府分别与各区签订协议,按年度工作目标的要求加以落实。完善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供应拆迁的相关政策,有步骤地放宽供应条件,强化拆迁保障。严格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的申购总量控制。推进信息共享,从源头上加强房源控制。市房产局要研究制定经济适用房上市的相关政策,加强上市管理。
三、严格项目控制,强化监督管理
(七)实行拆迁人控制成本的责任考核机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工作目标时,要将依法拆迁、综合保障、成本控制、确保稳定及拆迁有关问题处理等要求,作为对拆迁人的考核内容,落实并强化拆迁人控制拆迁成本的主体责任。政府投资项目的拆迁人,可设立相对集中的拆迁资金账户,用于项目的资金准备,强化集中管理,统筹安排调度,确保拆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八)实行拆迁项目费用总额综合监管制度。市建委、国土资源局要对拆迁项目超前控制、严格把关,为合理确定承包协议提供依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进入拆迁人开设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同时接受市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拆迁人三方的共同监管。
(九)完善拆迁公示制度。全面公开拆迁范围内所有拆迁住户的评估结果、补偿安置情况,通过全过程的公开,强化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十)实行拆迁项目审计制度。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实行拆迁成本审计制度,切实监督拆迁行为,严格控制拆迁成本。
四、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拆迁行为
(十一)落实拆迁人项目控制的主体责任。政府投资项目的拆迁人,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做好前期调查和费用测算,形成全面真实的概算依据。同时,要积极筹措拆迁补偿资金,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十二)严格规范拆迁行为。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拆迁。对拆迁过程中违反政策、违规操作的行为,市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严肃惩处。
(十三)加强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评估机构管理,严格拆迁评估机构的准入,要筛选一批资质级别高、信誉度好、素质过硬的拆迁评估机构,从事拆迁评估。加强拆迁评估人员培训和评估技术交流,完善拆迁评估机构考核体系。对恶意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造成拆迁当事人利益损失的评估机构,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甚至吊销其相关资格。充分发挥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优势,准确把握市场价格。对被拆迁房屋,将以扣除房屋装潢等相关费用后的房屋净价作为评估基准价进行评估。
(十四)加强住房保障队伍建设。落实经费来源渠道,各区房改办的人员经费,从区级财政中解决。
(十五)规范行政裁决和行政强拆行为。市房产管理局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市法制办和市房产管理局要制定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程序,不断规范行政强制拆迁行为。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非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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