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时间:2023-05-10 11:14:30 4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租赁补贴: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四)区房保办应在收到民政部门送交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对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登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房保办。

(五)市房保办在收到区房保办审核材料后予以复核、备案。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持市(区)房保办出具的书面通知按下列方式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一)准予发放租赁补贴的,应与区房保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停发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并向市房保办办理备案手续。

购房补贴: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购房补贴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四)区房保办应在收到民政部门送交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对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家庭登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房保办。

市房保办复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保办应当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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