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象和违法所得的认定
时间:2023-04-24 16:33:07 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某县惠民药品连锁总店三部非法销售假药阿莫西林胶囊被县药监局立案查处。经查实,该部共购进假药阿莫西林胶囊200盒,已售出150盒,销售价格2.20元/盒。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惠民药品连锁总店三部依法提出如下行政处罚意见:一、没收未售出药品45盒(被抽检5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50×2.20=330元。三、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1320元。共计1650元。案件合议时,对于本案行政处罚对象和违法所得如何认定,参加合议人员意见存在分歧。

在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对象时,执法人员存在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惠民药品连锁总店三部只是连锁总店的一个销售门店,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才是《行政处罚法》调整的对象。很明显惠民药品连锁总店三部既非公民,也非法人,又不是其它组织,因此应当依法对惠民药品连锁总店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惠民药品连锁总店三部虽然不是法人,但是其拥有独立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备经营药品的合法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其它组织的相关司法解释,惠民药品连锁总店三部符合其它组织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行政处罚法》调整的对象,药监局可以直接对惠民药品连锁总店三部进行处罚。

在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上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惠民药品连锁总店三部销售假药阿莫西林胶囊,违犯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此而实现的销售收入33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是指无相应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学习辅导﹡郑筱萸、徐玉麟主编)。惠民药品连锁总店三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虽然其销售假药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其因此而获得的利益不属于上述违法所得的范畴,按照法无规定不罚的原则,药监局无权没收惠民药品连锁总店三部因销售假药阿莫西林胶囊而获得的330元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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