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放在公司任部门经理,与公司签订有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1月25日。2006年7月3日,公司以林放的工作业绩平平为由,不再聘任他为部门经理。次日,林放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公司领导经研究后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7月27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决定,次日送达林放。
但林放在7月28日又反悔,向公司递交一份《悔过请求》,认为当初提出辞职过于冲动,表示悔改,一定努力工作报答公司。如果原合同到期他表现不好,公司可不再续订合同。公司认为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合同,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林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其请求没有获得支持。
★法理评析★
辞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规定精神看,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按《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果同意,双方即依法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劳动合同即告解除,不再继续履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请求,一般情形下,用人单位也不能强迫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辞职的则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向法院起诉。
林放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后,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辞职的决定,并书面送达其本人,表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从林放收到决定起双方的劳动合同即依法解除。林放过后反悔,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此为新的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单位有权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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