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账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五条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六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账。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八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账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十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账,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十二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十四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十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账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
第十八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2.损益表(年、季、月);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账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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