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抚养权确定归属的因素有哪些
(一)关于确定子女归属问题的决定因素以及法律依据
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更是明确地规定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由此可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因素是可以确保子女最大利益。其次,还要具体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健康条件(比如有无不良嗜好,有无恶性疾病等),以及子女随哪方生活的时间更长等,在判定归属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也有可能作为判定抚养权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孩子比较大的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现在未婚生育的情况时有发生,双方最终不结婚而分手的,势必涉及到孩子抚养的问题。如果协商一致决定归谁抚养,最好做一个公证,以免今后出现争端。这种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办公证手续。
三、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一)两周岁以内的一般随母亲。
(二)2-10岁的:
第1种情况、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女年龄差距不大,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2种情况、孩子一直随某方(或一方的父母、即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归该方可能性较大。
第3种情况、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收入情况。
第4种情况、某方对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婚外情归对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5种情况、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一般给对方。
(三)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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