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采取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合并征收。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如两个险种中出现一个险种欠费,则两个险种同时停止享受待遇。
四、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1)分娩的(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下同),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2)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3)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分娩、流产、引产的,还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2)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不包括晚育奖励津贴及计划生育相关待遇),最多享受2次。
4.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分娩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5.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6.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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