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管理内容
管理办法
监督检查
(1)管理内容
按照“效率第一,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挂钩、封顶、按劳分配”的管理办法,对经营者工资性收入实行“核准试点”,即经营者工资性收入与经济成果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对增长过快、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经营者,应当适当限制。其工资收入应当经政府部门批准,积极稳妥地实行年薪制,经营者的初始工资水平参照经营者的现行工资水平,在剔除不合理的收入项目后确定。每年年末,根据企业利润(或亏损)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负指标。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基础,以上一年度资本利润增长率作为经营者当年工资收入浮动增长率
2.封顶。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或者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两条封顶线是否低,按低线执行。有突出贡献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所属单位给予奖励。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转变规定》),经营者的工资性收入,由企业提出,根据企业隶属关系,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依照《公司法》改制的标准化股份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者的工资收入,由董事会确定,并报同级企业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批准,可以开展经营者年薪制试点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者发生亏损时的管理办法
,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或调整中,经营者的工资应与职工的工资幅度相同,涉及经营者工资性收入的部分,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提请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年度,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应当按照《国有企业经营者年度工资收入审批表》的内容如实填报,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每半年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一次要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经贸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试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审批仍按年薪制试点的有关程序进行,同时实行工资收入报告制度
集体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监督检查
经营者工资收入是企业内外部工资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国有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局)和地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具体按照《国有企业工资性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详见《福建省劳动和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办〔1997〕28号,19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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