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收入不纳入企业内部分配方案的,经考核可按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倍数予以确定。
2.经营者收入纳入企业内部分配方案,按民主程序决定工资收入水平的,经年终考核可另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办法。
经营者收入水平的确定,应考虑企业规模大小、生产经营难易程度。经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指标的,可按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1-3倍的水平确定,贡献突出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4倍。经考核未完成规定指标的,按考核办法,相应扣减其年收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相应扣减本人原有工资性收入,但扣减后的收入水平不能低于当年市政府颁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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