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现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收入兑现以及晋级增加工资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以前,经营者工资审批、兑现仍执行省劳动局、省经委《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劳发[1993]46号)和省劳动厅、省经委《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4]228号)的规定。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实绩的考核,提出兑现工资收入的主导意见,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管理权限审批。
(二)省属中型以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领导班子成员、小型企业的经营者当年工资的审核,原则上在年度财务决算结束后即可进行,由企业主管部门填写经营者工资收入兑现审批表报省劳动厅,最迟应在次年3月底前审核完毕。市地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和审核程序,由市地劳动局研究确定。
(三)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收入要严格按照审核结果兑现。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包括在应得工资收入之内,按照年终审核结果,不足的予以补足,多领的部分从下年工资中逐月扣减退回。
(四)加强对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工资收入以及变相增加工资的要严肃处理,除责令纠正,期限退回多领工资外,还要对经营者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五)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的通知》(1995年6月12日鲁劳发[1995]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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