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0年开始,惠州将城镇农村居民统一纳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其生育的新生儿8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从新生儿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政策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政策规定】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比例概述】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因生育产前检查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终止妊娠或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3、参保职工连续缴纳医保费不满1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纳医保费满1年后(含1年),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100%。
4、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医疗费用(含生育时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标准为1500元。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如何申报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本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提交有关单据和材料,中心负责在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报销手续。
一、申报的范围
1.门(急)诊按规定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申报所需材料
1.《xx市医疗保险手册》、医保专用处方、专用收据(注:急诊收据须有急诊章)
2.申报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须提供收入院证明(出院后及时申报);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须提供家庭病床治疗证明(治疗终结后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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