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被拆迁人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赔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的;申请征地拆迁行政复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有两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应当增加一人。
2。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提供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时未出示或者交付法律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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