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意见。对赔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非住宅房屋拆迁如何补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合资经营等形式共有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款+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款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其他补偿:对被拆迁人还应补偿下列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2)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并入新结算费用。(三)拆迁停产停业给予适当补偿。
4。对其他非住宅房屋、住宅附属大棚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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