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蓄意谋害夺取财富的继承人以冲突遗产,以及通过欺诈手段伪造、窜改、隐藏甚至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者都将被剥夺继承权。
然而,如果出现第三种情况下,即继承人诚心悔过且获得被继承人宽恕,或将继承人重新列入遗嘱继承人名单内,那么这类继承人则不会失去继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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