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如下: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如下。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方法,即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的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主要剥夺的权利包括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全文4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