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具备5个条件。如下: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进行了检査评审,向建设或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其报告已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3、对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和设计单位应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检査报告,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己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由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5、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真实、有效、完整。
6、有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工程质量保修书》。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实地核査,并出具了认可文件。
9、责任单位对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提交的书面整改报告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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