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对伤者进行救治。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还应携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有关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对伤者进行救治;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还应携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有关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工 伤 认 定 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如 何 进 行 ?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工伤认定的程序为: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和全国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为: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或者凭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决定,必要时,作出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顺利进行。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确保权益得到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劳动者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资料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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