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连续三年拥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两年申请所在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3)3人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上述标准上调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4)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房屋出售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离婚3年的人),男性28岁,女性25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上海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针对前一种问题,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上海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可以根据5年的期限判定如何进行交易。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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