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申请照实填写的《自己采购经济适用住宅申请批阅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供给有关证实,离婚的供给离婚证及未成年后代抚育证实;
(二)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践居住地的现住宅证实、与申请人兼并核算年收入、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别的房产证实,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宅的证实;
(三)供给申请人及兼并核算年收入、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实(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助或别的收入,应由所在单位供给;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处理书面证实),上一年度自己所得税完税证实或单位代扣代缴凭据;未工作的,供给赋闲证或别的有关证实;个体工商户,供给经营执照、上年度自己所得税及有关税收缴交凭据。
申请手续
申购手续这样处理:依照申请、挂号、公示、批阅的方法,分批次同意采购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申请人持自己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造局)申请处理经济适用住宅申购挂号手续,收取《经济适用住宅申请批阅表》;
(二)申请人照实填写《经济适用住宅申请批阅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处理收入和住宅证实(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处理证实)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阅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宅状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实;
(三)市房管局依照规则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有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依据经济适用住宅建造进展和申请人的评分状况,按批次同意购房申请,对经同意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法,断定选房次序;
(五)申请人持同意的《经济适用住宅申请批阅表》和选房次序号,向经济适用住宅开发建造单位处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断定同意次序对契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依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宅面积、时间以及艰难状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凹凸断定申购同意次序。
如果家庭需要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话,那么需要填写经济适用住宅申请表,并且需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有关证件。并且申请人需要提交年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长治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并按照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以后,会对申请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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