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鉴定所需材料不客观、不全面,导致鉴定结果失真。在鉴定案件的过程中,收集的病例材料是否全面、客观,直接影响到我们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在鉴定时过于轻信医院病历或诊断证明书,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有的当事人为了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或获得较多的经济赔偿,和医生拉拢关系,开虚假证明或篡改医院病历。去年我在检察论坛上看到这样一则报道:某县一网吧,二人为抢一个座位,大打出手,结果一人腹部被刀刺伤而住院,原本是由于利器(水果刀)导致病人十二指肠穿孔,医生在手术记录单上记录的是黏膜层外翻,这就说明肠道已经穿孔,应当评定为重伤,可是当事人却串通医生将病历涂改成浆膜层外翻。这样一个小小的涂改,伤情评定就有了质的变化。检察机关在依法审理案件时,对此人腹部放置引流管一周持怀疑态度,后来通过调查手术室人员及护理人员,最终查明了事情的真相。这就要求我们在鉴定案件时,不仅要确保收集材料的全面、客观,而且要带着怀疑的眼光去看问题。
在鉴定中没有做到主观与客观一致,轻率作出鉴定。要从病例中仔细查找符合病人当时伤情的客观、真实的病历材料,去伪存真,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比如有的伤者为了使自己的病情能够引起医生的重视,故意夸大伤痛,做出伤情非常严重的样子,或者故意大口呼吸,以表示呼吸困难的程度,这样往往给医生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此伤者病情严重。这样的情况要仔细甄别。
鉴定时间把握不当,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在实际工作中,人体损伤鉴定评定时机和依据的掌握对伤情鉴定结论有很大的影响,因为人的伤情是不断变化的活体,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对于鉴定我们宜迟不宜早,只要是在法定的时间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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