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首先,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相应材料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场,不能由一方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件和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一方面审查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有无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行为,必要时可以亲自调查核实;另一方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民法典》要求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审查双方年龄、婚否和双方完全自愿与否等情形。发现有《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不予登记。
最后,对当事人申请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复婚或者再婚的,还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时起,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结婚申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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