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退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迁入审核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编号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民政局优抚处
年办件量
受理地点
龙奥大厦
依据、颁布
主体及实施时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34号(2007年8月1日)、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2010年1月1日)
申报条件
一、人员范围
退出现役或移交政府管理的残疾军人。
二、申报资格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审批要件及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3、退役证件;
4、身份证及户口簿;
5、残情复查鉴定结论;
6、4张近期两寸彩色照片。
前置性
审批条件
无
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抚恤关系迁入,并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伤残鉴定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4、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市级民部门,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5、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同时办理残疾人员证件,并逐级发还给申请人,其他相关材料返还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承诺时限
市局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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