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不动产抵押方式有哪些
不动产抵押方式有:
1、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2、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土地证、房产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式抵押土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未申请续期,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2、申请续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继续使用该土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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