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集宁区;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常住户口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3、双方当事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
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
5、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不得冒名顶替或单方代理)。
二、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先到本人户籍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没有《身份证》的可先办理《临时身份证》)。
2、本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三张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四、结婚登记的其他注意事项:
(1)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2)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3)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互有知晓对方婚前身体健康状况的权利。为了您自己、家人和后代的健康,政府倡导和鼓励男女双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政府买单,以进一步保障您的家庭幸福,维护公共利益。
(4)如果当事人不具备结婚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等方式办理结婚登记,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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