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要注意的事项。监理合同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注意事项如下:1、签订监理合同,应当首先确定所签署的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2、签订监理合同,应当明确作为监理方应当承担的责任;3、签订监理合同,应当注意监理工作的范围与内容;4、签订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监理工程的价格以及合同实施期限;5、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一般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有在合同规定生效条件的,如在专用条件中规定,合同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之日起生效。
(二)监理合同的变更
1、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三)监理合同的终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2、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有关条款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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