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保护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间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的期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1)如果实际工作年限小于10年,如果工作年限小于5年,则为3个月;如果工作年限大于5年,则为6个月。(2)如果实际工作年限大于10年,则机组的工作年限小于5年、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0年、15年、15年、20年和20年,则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假计算。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假计算。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假计算,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假计算,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假计算,24个月按,按30个月内累计病假计算
医疗期满解雇的经济补偿按医疗补贴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按本条规定终止时,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支付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外,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还应增加对患有严重和无法治愈疾病的人的医疗补贴。重病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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