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后未过户只要出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双方自愿订立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交易需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产权过户登记是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最终行为。
一、不动产物权是否自合同生效时生效
不动产物权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且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一方成立的合同,除另有约定外,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二、房屋被法院查封买房人是否能取得产权
房屋被法院查封后,买房人是否能取得产权,需视情况而定。房屋如早在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就被法院查封,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只有法院同意解封,否则房屋是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在法院查封前,买房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价款,并签订合法有效书面合同,已实际占有房屋,解封后可获得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改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三、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
1、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产权过户登记在后,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3、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
4、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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