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内容应准确和便于执行。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果调解协议内容含糊不清,很可能造成双方各执一词,引起新的纠纷。
根据《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是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之一,因此,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加强人民调解为切入点开启了新时期民事调解工作的发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又改进和完善了民事诉讼调解。
从总体上看,民事调解的发展可以归结为诉讼调解、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相互结合、协调发展的大民事调解,并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各类调解均得到了加强。就民间调解而言,传统的民调组织全面恢复,人民调解员数量庞大,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开始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正在探索。就诉讼调解而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庭前调解得到强化,调解结案率逐步提高。就行政调解而言,许多行政部门设立了专门机构对涉及本部门主管事项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二是各类调解之间的衔接、结合。这是大民事调解的核心特点,改变了传统中各类调解基本上“单打独斗”的局面,其中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几个层次:其一是法律效力的衔接;其二是调解知识与信息的衔接;其三是构建预防、解决纠纷的联动机制;其四是围绕诉讼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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