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销条件:
1、当事人互相负债,互相债权;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
3、双方债务平均清偿期;
4、双方债务均为可抵销债务。
不可抵销的债务:
1、根据合同性质,如养老金、抚养费、不作为债务和劳务债务;
2、侵权产生的债务;
3、向第三方支付的债务;
4、违约金、赔偿金等债务。
债务法定抵销的生效时间
抵销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消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消的方式也无限制,抵消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在各债权人间平均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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