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才能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销灭;也只有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抵销,如果一个是合法债务,另一个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主张抵销,因为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均须到清偿期。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但当事人自愿放弃期前利益、对对方当事人无害的,也应允许抵销。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即不得抵销,否则不免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二、如何进行债权抵销?
1、合意抵销。抵销须有主动(抵销)债权人与受动(抵销)侵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法律上的抵销。抵销须有主动债权人向受动债权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
主动债权人依法律行为抵销的抵销权,属形成权,因此其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无效。当抵销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且主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时,抵销始发生效力。当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与受动债权相等时,债销灭,但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大于或小于受动债权时,抵销只就对等数额的给付利益范围内销灭债权。
三、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哪些?
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哪几类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以下几类:
1、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例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权。
2、受国家计划约束的债权也不得为抵销。
3、对于受扣押的债权,第三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与在扣押后取得或其清偿期晚于被扣押的债权而相互抵销。
4、对于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
5、以行为、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即使是同种类,由其性质所决定,也不得抵销。
6、当事人约定禁止抵销的债权不得为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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