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款且不申请住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购房发票的金额。
2.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房款且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提取额度不超过首期款(完税金额或成交金额较低者减去贷款金额的差额)。
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相关批文或鉴定证明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1)按年提取还贷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之日起十二个月的应还本息额,间隔期满后可重新选择提取方式。
(2)选择按月提取还贷的,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还款期内每月平均应还本息额。
(3)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归还的贷款本息。
(4)以住房公积金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应归还的贷款本息。
5.职工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提取额度为承租期内最近六个月实际支付的房租。
6.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增设电梯分摊的费用。
7.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8.职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最高提取额度为实际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时间乘以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9.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度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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