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1、债权人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待命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4、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律师补充: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确定,但却并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理。
代位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债务人怠于行使次债权时如何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问题。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如果行使代位权需要以次债权确定为前提,在债务人怠于确定次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法行使代位权,则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将完全落空。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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