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客观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可以中断的规定;撤销的,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分别有哪些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分别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而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其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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