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乃用人单位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对员工是否胜任其职务进行考评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劳动者亦可对所任职职位及用人单位是否满足自身期待展开评估。
这实质上是雇主与员工双方之间互相挑选、相互适应的表现形式。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试用期条款。
若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该试用期不被视为有效,即视同为整个劳动合同期限。
当试用期届满而未达成正式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的行为就构成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倘若出现此类纠纷,建议当事人应当首先尝试通过积极沟通协调来解决问题;
如若无法协商处理,当事人则可以着手搜集相关证据,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请设立于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内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一次公开且公正的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被视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环节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参照具体情节,如果用人单位有充足证据表明某位劳动者并不满足对应岗位的需求标准,那么依据合法程序,该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试用期6个月是否违法,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期限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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