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运用规则
时间:2023-03-30 15:31:13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传来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三)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四)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二、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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