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民事争端的主要措施如下所述:首先,应优先选择协商途径来解决问题;在各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相互体谅和宽容,以期能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冲突。其次,可借助于调解手段解决纷争;在相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立方人员的协助和指导下,在公平、自愿且合法的基础上,明辨是非,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再通过摆事实、说理据,引导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共识,从而化解矛盾。再次,可以考虑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当纠纷发生前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他们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审理,并作出裁决。最后,若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则可以诉诸司法程序;即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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