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时间:2023-04-14 15:30:48 2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执行。身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烧烫伤赔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险理赔流程: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商业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后,对理赔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保险责任。符合理赔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材料规定日期内理赔,并及时给付划入款项所有人账户;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规定日期内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

(一)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住院医疗保险需在保险公司规定的认可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1)医学诊断证明;(2)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3)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4)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在所有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7日内会作出结案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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