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号之一
三、办理材料
需校验原件
白底彩照,纸质照片4张
需在乡(镇)级以上医院体检并加盖医院公章
加盖所在村委或所在单位公章(港澳流动渔民应当提供在我省流动渔民协会入会的证明)
四、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鹤山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法定工作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办理机关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并发送《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审核。经审查,材料不全的,办理机关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并发送《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发送《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决定
办理机关经业务室内审查通过后作出决定,对准予许可的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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