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杭省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171号)精神,结合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决定对杭州市市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保健干部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调整为每日不超过60元,其他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调整为每日不超过50元。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异地安置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转外就医的,离休保健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每日不超过80元,其他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每日不超过60元。
三、实行“两费”保障机制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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