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金能否提前支付
不一定都是提前付款的,租金交付日期一般是由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好。提前一周交下一季度的房租,是比较普遍采用的一种付款方式,此外还有提前一个月付款的,再少点有提前两三天付款的。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综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八)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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