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金额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十二条规定,本说明所谓的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者在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制造、贮藏、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存储、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标价或已查明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如果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明其实际销售价格,则按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侵犯知识产权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著作权的,可以在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的2至5倍范围内确定法定赔偿额,文字作品不足千字的以千字计算。著作权人能证明其作品能获得更高稿酬,应予支持。
2、以网络方式传播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参考作品许可费、作品知名度、侵权网站经营规模、传播范围、侵权作品点击次数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3、以网络传播的方式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应考虑主张权利的原告取得版权的对价,作品知名度,上映档期,网站传播时间与影视作品公映的时间之间的间隔,侵权网站的经营规模、传播范围,涉案作品的网上点击次数等因素。
4、在互联网上传播侵权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应高于在局域网上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
5、侵犯商业应用范围较广或者商业价值较高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应当高于侵犯一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6、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判停止侵权的,可以参考正版软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赔偿数额,根据侵权用户实际侵权使用时间,计算侵权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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