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额”的含义。《解释》第一、三、四、五、六条规定有“违法所得额”概念,其中有些条款是将“违法所得额”与“非法经营数额”并列规定。因此,“违法所得额”涉及的犯罪数额应不同于“非法经营数额”。比较《解释》第十二条关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表述,“违法所得额”应是指行为人通过特定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等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当然,在行为人以销售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时,“违法所得额”与“非法经营数额”存在交叉重合关系。理由在于:《解释》第十二条对“非法经营数额”规定有“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情形,此时“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额”指向的对象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可将“违法所得额”理解为行为人通过特定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或应当获得的收入。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含义。《解释》第四条规定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概念。“直接经济损失”是相对“间接经济损失”而言的,系指现有财产的减损。“间接经济损失”则是指预期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失去将来能够增加的利益。结合《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是因行为人假冒专利的犯罪行为而造成专利权人现有财产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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