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大力
地址:日照市某某路某号
被答辩人:赵家英,男,成年,住某某市某某区某路某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赵家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本案系财产保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该纠纷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要件。
本案中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对象为赵家英的车辆,且对其申请保全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该申请亦经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该申请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在依法生效的裁决能够顺利得到全面执行,故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并不具有违法性。
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两次起诉,即(2008)日开商初字第某号民事案件和(2008)日开商初字第某某号民事案件所依据的事实为同一事实;两次起诉的差异仅仅是诉讼请求数额的不同,是撤诉后的重新起诉,实质上是变更诉讼请求。(2008)日开商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确认了赵家英、王大宝欠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煤炭款的事实、支持了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09)日商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08)日开商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因此,(2008)日开商初字第某号民事案件中,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诉讼理由正确,在(2008)日开商初字第某号民事案件中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之所以采取保全措施是由于赵家英、王大宝欠款不还,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赵家英的财产不存在过错。
综上,答辩人申请保全原告车辆的行为没有违法性、也不存在主观过错,故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答辩人因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日照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
代理人: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韩念壮律师
20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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