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则:形成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时间:2023-05-31 17:22:59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保险利益必须是一定的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客观的、实际存在的或者确定的利益。这种兴趣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人身或生命;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不幸事故后损失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可以计算(估计)的利益。由于保险赔偿是经济赔偿或者给付,只有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能够反映其价值或者以货币计价,保险人才能赔偿或者给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否则,保险功能就无法实现。因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衡量,不能量化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对于纪念品、日记、账簿等价值不能用金钱衡量的财产,虽然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但不能作为保险利益而接受保险。寿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生命是无价的,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利益关系,所以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寿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计算和限制。例如,债权人在债务人生命中的保险利益可以确定为债务数额加上利息和保险费。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只有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保险利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如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产生的利益,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效合同的规定,依法取得、享有和承担。因违法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不能视为保险利益。比如腐败、走私、盗窃、逃税等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进行保险。被保险人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进行保险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利益,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是指标的物的存在、完整和存续使利害关系人获得经济利益,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使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即保险标的物的安全和毁损直接关系到保险标的物的安全申请人的重大经济利益。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保险合同不能签订。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直系亲属的生死,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等,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这就被视为被保险人对这些人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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