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拟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也可出让出租,甚至转让转租。
集体建设用地要进行出让出租前,必须由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对集体建设用地现状进行查勘,确认地上房屋权属状况及附着物情况,如集体建设用地上存在其他房地产权人的,出让人或出租人应补偿完毕并注销原产权。如有抵押等情况,需要出具书面证明权属人统一出租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出租的,租赁期限不超过规定的最高租赁年限。需要出具书面说明的情况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已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流转基本事项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并由公证机构进行了现场监督,出具公证文书。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在协议出让出租公告期内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租。
值得关注的是,集体建设用地如被纳入征收范围并已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则不得再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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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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