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法院就强制执行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案结事了的同事,承办人对给付抚养费一方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不在一起生活而消除。
林女士离婚后又重新组建家庭,但却一直拒不给付其子朱某某每月抚养费250元。于是,朱某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母给付抚养费。之后,朱某某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母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该案承办法官接收到此案后,随即向当事人送达了有关执行书面材料;与此同时,法官及时对被执行人林女士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后发现她在某银行滁州某支行网点开户,该账户有一万余元。
在此期间,法官多次与林女士电话联系,要求其主动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但她仍不积极履行给付义务。于是,法官随即便驱车赶往滁州该银行网点,对其账户依法进行强制扣划。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到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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