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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子女和继子女怎么支付抚养费?

2024-05-07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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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再婚夫妻来说,如何跟孩子相处是问题,因为其子女会包括再婚生子,一方已经有的子女等,万一再婚夫妻离婚的话,这个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其实这个问题仍应按《民法典》上的相关规定处理。再婚夫妻离婚的话,如果有继子女,关于是否支付抚养费的问题,首先应该搞清楚抚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形式: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这种形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其并没有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而且也不具有扶养关系,只是因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3、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母(父)共同生活时,继母(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应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然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既不是仅具有名分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又不是养父母子女关系,从传统民法理论上看,很难界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我国现行《民法典》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贯彻了“异姓不养”的原则,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实际履行的是一种道德义务。但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也包括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就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和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又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的,视为有扶养关系。可是,上述理论的前提大部分是建立在夫妻关系一直维系的情况下。假若夫妻双方离婚,则另当别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会随之离婚而解除,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继子的抚养费还是由其生父母承担。也就是说再婚夫妻离婚的话,再婚生的孩子就需要承担抚养费,继子女的抚养尤其生父母承担。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后再婚子女和继子女怎么支付抚养费?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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