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合法程序的前提下擅自将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无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所规定的“劳动合同享有变更权”第十七条条款。
根据该项规定,任何一方在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时都应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若其中一方企图通过欺诈、威胁或趁人之危等不正当方式来促成变更的达成,这种行为将导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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