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请假事由而定。如果是病假、产假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享有的假期,不以用人单位的批准为前提。但如果是事假,由于目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标准;如果合法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中对此有规定,应遵守规定。
员工短信请假无回复视为旷工被开除
中国法院网讯
某员工用短信方式向单位请了几天事假,却被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开除,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
本案的被告刘女士于2009年9月14日到原告农加农公司处工作,9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女士的试用期为2个月,工作岗位为销售部副经理。
2009年9月26日早,刘女士以短信形式向部门经理请假,短信内容为:“吴经理,我生病了,今天不能过去了”。部门经理随即短信回复“你的那些东西放哪了”。同日下午,刘女士再次向部门经理发短信请假,称自己家里有急事,最快要10月8日回来上班,但部门经理未作回复。2009年9月30日,农加农公司以刘女士连续旷工3天为由将其辞退。刘女士认为部门经理未对自己的请假短信回复,应视为批准了自己的请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后刘女士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2010年5月31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仲字[2009]第353号裁决书,裁决农加农公司向刘女士支付其未领取的2009年9月14日至9月26日工资1839.08元。农加农公司不服,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刘女士工资1839.08元。刘女士亦不服仲裁裁决,要求公司不仅要支付拖欠自己的工资,还要返还自己为公司垫付的办公费用16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刘女士于2009年9月14日到农加农公司工作,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即2009年9月27日至9月30日,刘女士因故未到公司上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刘女士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称其向部门经理请假,对方未回复,应视为默许,此种意见缺乏依据。故农加农公司据此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农加农公司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刘女士2009年9月14日至9月26日期间的工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刘女士反诉要求农加农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报销垫付办公费及赔礼道歉,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农加农公司向刘女士支付工资1839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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